成考专升本《民法》法人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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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是: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必须依法要求国家确定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取得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的区别,其区别主要有:
(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3)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
(4)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6)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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