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代理权类型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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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1.授权行为: 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2.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也叫代理证书、委托证明,它是授权委托人制作并且交给代理人用以明确代理关系及代理权限的文书。
3.委托代理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指需要委托代理进而发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合同法律关系。
4.代理权的范围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的,其确定带有强制性。
(三)指定代理
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被监护人在其一定范围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朋友中指定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的情形下,可由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义务并拥有指定权的单位来指定代理人。
(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根据代理的后果是否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可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代理人显示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不显示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从相对人承受权利义务后将权利义务转交被代理人的代理,也叫“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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