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无权代理考点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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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欲将行为后果归属于本人的行为。
1.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1)代理权终止之代理。
(2)超越代理权限之代理。
(3)没有代理权之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狭义无权代理,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因此,其法律后果为: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的撤销权。
(3)被代理人拒绝的,由无权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后,可以变为有权代理,亦即在追认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无权代理在未获追认时,不能按无效民事行为处理,只有在本人不追认,甚至否认时,无权代理的效果才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因被代理人的原因所具有的一定的表征,足以使相对人客观上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称为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
3.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
(1)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4.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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