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占有关系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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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的概念
通说认为,占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在占有法律关系中,主体为管领物之人,即占有人;客体为被管领之物,即占有物。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这是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而作的分类。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为直接占有。而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对于物的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管领力的,称为间接占有。
(三)占有的保护
1.物权法上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以自我保护力排除妨害,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占有被侵害时的自力救济权包括两种:
①自力防御权。又称为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卫的权利。
②自力取回权。又称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的权利。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防止及除去妨害的权利。
2.债权法上的保护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虽然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或客体,学理上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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