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民事权利分类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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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这是按照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进行的分类。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享有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仪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拒绝相对人的请求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分为永久抗辩和延期抗辩。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依其效力所及范围民事权利可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中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所有权人身权等都是绝对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关系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为从权利。
(五)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与救济权是按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日的进行的分类。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按民事权利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的分类。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的权利,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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