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法人的变更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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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如分立、合并、法人的名称、住所、资产、经营目的、法定代表人的变化等等。法人的变更,直接影响到企业法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并会涉及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法人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合并、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以及其他事项的变更等方面。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等其他原因。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在我国企业法人解散时,其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如果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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