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法人的能力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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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可以享有法律范围内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限制。
2.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虽然和公民一样,也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两者的行为能力并不完全相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的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是特殊的。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良事责任的资格。这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将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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