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动产所有权考点的相关复习资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成考专升本《民法》动产所有权考点的相关复习资料:
(一)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与不动产所有权一样,动产所有权也可因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其中,因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与不动产不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所有权时,除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中所列举的情形外,还包括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有原因。
1.先占
先占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财产。
2.拾得遗失物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之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3.发现埋藏物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1)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其所有,则就应确定该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对于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或隐藏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3)对于埋藏物、隐藏物在发现时所有人不明,而以后所有人又明确的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返还。
4.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清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
(2)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
(3)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
(4)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
(5)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5.添附
所谓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6.天然孳息之取得
天然孳息是一种动产,天然孳息由产生孳息的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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