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诉讼时效中断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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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不适用于20年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三种:
1.权利人之请求:这是指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2.提起诉讼: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
3.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问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 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是,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或仲裁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协议的,以协议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长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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