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物考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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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权利主体所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物质形态。
物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客观物质性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需要指出的有两点:
首先,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的。当然,尸体在某些情况可以认定为物,人身的某一部分同人体分离后也可视为物。
其次,某种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如果不具备客观物质性,那么,即使其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也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2.可支配性
能被人的五官而感知的物是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力、声、热、电、光等。物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日月星辰,虽然能被感知,但非人力所能现实支配,仅仅是物理上的物,不是法律上的物。
3.可使用性
物必须能够适应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求,供民事主体使用。不能认为只有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才是物,没有经济价值和用途但能够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物也是民法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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