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物的分类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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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不同的分类。物的主要分类可以概括为: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
3.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以移动但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4.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在两个独立物的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主要在于:如果法律无相反规定、合同也无相反约定,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物按其分割或分开后是否显著减低价值或其经济用途划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指由原物产生的物。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不消耗物是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8.有主物和无主物
有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的物。无主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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