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法基本原则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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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物权制度中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它可以由若干相对集中的法条系统表明,也可以分散体现于有关条文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主要有:
1.物权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即对于物权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内容。
3.物权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即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力。
4.物权的变动和保护方法法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其他物权。
1. 一物一权中的“一物”的含义
2. 这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如何确定物权的客体。
2.一物一权主义具有相对性
(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当物权变动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办法向社会公开宣示,让物权的不特定义务主体知道物权的变动或者物权新的设立。
2.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 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的设立,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物权的终止也称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与其权利主体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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