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变动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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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公示方式。
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主管机关掌管的专门薄册上。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完毕,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登记完毕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撤回登记;真正的权利人也有权对登记提出异议,要求不予登记。
(二)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占有或交付为其公示方式,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与事件
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事件。
3.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
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没收、法院的判决等而致物权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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