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民事权利能力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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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是因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不是天赋的,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它的内容和范围,均由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强行法,当事人不得将民事权利能力自行抛弃、限制、转让。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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