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期限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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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的概念和种类
1.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失的时间范围。
2.期限的类型
按照期限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约定,分为约定期间、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1.约定期间。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间。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间、所有权交付的期间等。
2.法定期间。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间。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间等。
3.指定期问。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
(二)期限的法律意义
期限的法律意义主要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时间范围。具体有一下三点: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
2.决定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三)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1.期限的确定
法定期限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起止时间点即始期和终期,指定期限由有指定权的机关作出的指定文书确定始期和终期,约定期限则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始期和终期。
2.期限的计算期限的计算方法有两种: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
始期的计算: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终期的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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