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行为成立要件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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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法律对于业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肯定、支持其法律效力的要件。具体地讲,它包括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三个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特别生效要件是某些法律行为特别要求的生效要件,包括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条件的种类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生效或失效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点: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2.条件能否成就是不确定的;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又称肯定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又称否定条件。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期限的种类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有特别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有特别的约定条件的,只有具备了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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